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省经普办对我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57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59万个,增长79.7%;产业活动单位4.08万个,增加1.76万个,增长76.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2.26万个,增加2.05万个,增长20.1%(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35744 | 100.0 |
企业法人 | 30503 | 85.3 |
机关、事业法人 | 2127 | 6.0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3114 | 8.7 |
40799 | 100.0 | |
第二产业 | 17050 | 41.8 |
第三产业 | 23749 | 58.2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22566 | 100.0 |
第二产业 | 18268 | 14.9 |
第三产业 | 104298 | 85.1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55万个,占43.3%;批发和零售业0.76万个,占2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0.32万个,占9.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98万个,占4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6万个,占21.3%;制造业1.8万个,占14.8%(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
合 计 | 35744 | 122566 |
采矿业 | 177 | 12 |
制造业 | 15466 | 1803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57 | 17 |
建筑业 | 744 | 473 |
批发和零售业 | 7636 | 5982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29 | 25978 |
住宿和餐饮业 | 616 | 909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11 | 17 |
金融业 | 259 | |
房地产业 | 1092 | 22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129 | 786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13 | 31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30 | 28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69 | 6584 |
教育 | 821 | 81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55 | 235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65 | 822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206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16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3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05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50万个,增长96.7%。其中,内资企业2.93万个,占96.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06万个,占2.0%;外商投资企业0.06万个,占1.9%。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0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5%;私营企业2.66万个,占87.3%(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 |
合 计 | 30503 |
内资企业 | 29309 |
国有企业 | 158 |
集体企业 | 525 |
股份合作企业 | 83 |
联营企业 | 6 |
有限责任公司 | 1239 |
股份有限公司 | 108 |
私营企业 | 26632 |
其他企业 | 558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602 |
外商投资企业 | 592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9.3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36.72万人,增长50.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3.9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7.24万人,增长19.7%。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7.62万人,占52.7%;建筑业18.05万人,占16.5%;批发和零售业7.57万人,占6.9%。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5万人,占35.7%;制造业15.49万人,占35.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万人,占11.7%(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合 计 | 109.36 | 43.96 |
采矿业 | 0.70 | 0.01 |
制造业 | 57.62 | 15.4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83 | … |
建筑业 | 18.05 | 0.24 |
批发和零售业 | 7.57 | 15.5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86 | 5.10 |
住宿和餐饮业 | 1.84 | 4.16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7 | 0.01 |
金融业 | 1.61 | |
房地产业 | 1.68 | 0.0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41 | 0.2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4 | 0.1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90 | 0.0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48 | 2.50 |
教育 | 3.78 | 0.04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11 | 0.1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70 | 0.33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5.36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15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01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0668.7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0.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9.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5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51.0%;批发业0.45万个,占14.8%;零售业0.29万个,占9.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6.8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8.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2.8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4.3%;批发业3.04万人,占3.1%;建筑业2.14万人,占2.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238.3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8.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591.7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41.27亿元,占8.8%;房地产开发经营867.72亿元,占8.1%(详见表1-5)。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
总 计 | 29260 | 56.85 | 6238.34 |
工业 | 15570 | 42.81 | 2591.75 |
建筑业 | 644 | 2.14 | 145.71 |
交通运输业 | 532 | 0.89 | 283.72 |
仓储业 | 47 | 0.07 | 29.44 |
邮政业 | 30 | 0.05 | 0.66 |
信息传输服务 | 36 | 0.07 | 1.14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28 | 0.24 | 10.71 |
批发业 | 4501 | 3.04 | 473.19 |
零售业 | 2938 | 1.67 | 77.30 |
住宿业 | 263 | 0.42 | 23.76 |
餐饮业 | 324 | 0.59 | 11.36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381 | 0.55 | 867.72 |
物业管理 | 210 | 0.53 | 17.7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04 | 1.90 | 941.27 |
其他未列明的行业 | 1826 | 1.76 | 759.98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6个,从业人员0.11万人,资产总计2.95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5.3%,比2008年末提高了7.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5.9%,下降了4.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8.7%,下降了3.4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8.4%,提高了1.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9%,下降了2.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7%,提高了0.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6.2%,比2008年末下降了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3.8%,提高了4.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5%,比2008年末下降了3.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9.5%,提高了3.0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4.8%,比2008年末下降了7.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5.2%,提高了7.7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5.2%,比 2008年末下降了21.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4.8%,提高了21.8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