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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日期:2015-10-27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省经普办我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57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59万个,增长79.7%;产业活动单位4.08万个,增加1.76万个,增长76.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2.26万个,增加2.05万个,增长20.1%(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5744

100.0

企业法人

30503

85.3

机关、事业法人

2127

6.0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3114

8.7

二、产业活动单位

40799

100.0

第二产业

17050

41.8

第三产业

23749

58.2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22566

100.0

第二产业

18268

14.9

第三产业

104298

85.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55万个,占43.3%;批发和零售业0.76万个,占2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0.32万个,占9.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98万个,占4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6万个,占21.3%;制造业1.8万个,占14.8%(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35744

122566

采矿业

177

12

制造业

15466

1803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7

17

建筑业

744

473

批发和零售业

7636

5982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9

25978

住宿和餐饮业

616

909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1

17

金融业

259


房地产业

1092

2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29

78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13

3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0

2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69

6584

教育

821

81

卫生和社会工作

355

23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5

82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206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169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3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05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50万个,增长96.7%。其中,内资企业2.93万个,占96.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06万个,占2.0%;外商投资企业0.06万个,占1.9%。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02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5%;私营企业2.66万个,占87.3%(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30503

内资企业

29309

 国有企业

158

 集体企业

525

 股份合作企业

83

 联营企业

6

 有限责任公司

1239

 股份有限公司

108

 私营企业

26632

 其他企业

55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602

外商投资企业

592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9.3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36.72万人,增长50.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3.96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7.24万人,增长19.7%。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7.62万人,占52.7%;建筑业18.05万人,占16.5%;批发和零售业7.57万人,占6.9%。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5万人,占35.7%;制造业15.49万人,占35.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万人,占11.7%(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合    

109.36

43.96

采矿业

0.70

0.01

制造业

57.62

15.4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83

建筑业

18.05

0.24

批发和零售业

7.57

15.5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6

5.10

住宿和餐饮业

1.84

4.1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7

0.01

金融业

1.61


房地产业

1.68

0.0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

0.2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

0.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90

0.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48

2.50

教育

3.78

0.04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1

0.1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70

0.3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36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0.15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01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0668.7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0.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9.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5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51.0%;批发业0.45万个,占14.8%;零售业0.29万个,占9.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6.8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8.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42.8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4.3%;批发业3.04万人,占3.1%;建筑业2.14万人,占2.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238.3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8.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591.7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41.27亿元,占8.8%;房地产开发经营867.72亿元,占8.1%(详见表1-5)。

 

 

 

 

 

1-5 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总   计

29260

56.85

6238.34

工业

15570

42.81

2591.75

建筑业

644

2.14

145.71

交通运输业

532

0.89

283.72

仓储业

47

0.07

29.44

邮政业

30

0.05

0.66

信息传输服务

36

0.07

1.1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8

0.24

10.71

批发业

4501

3.04

473.19

零售业

2938

1.67

77.30

住宿业

263

0.42

23.76

餐饮业

324

0.59

11.36

房地产开发经营

381

0.55

867.72

物业管理

210

0.53

17.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

1.90

941.27

其他未列明的行业

1826

1.76

759.98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26个,从业人员0.11万人,资产总计2.95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85.3%,比2008年提高了7.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5.9%,下降了4.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8.7%,下降3.4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8.4%,提高了1.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9%,下降了2.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7%,提高了0.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6.2%2008年末下降了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3.8%,提高4.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5%2008年末下降了3.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5%,提高了3.0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4.8%,比2008年末下降了7.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5.2%,提高了7.7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5.2%,比 2008年末下降了21.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4.8%,提高了21.8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