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 002564475/2020-00608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统计局 |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2.公开内容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内容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5.其他需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评议方式
1.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特邀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人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五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第六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处室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