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75/2024-00015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统计局 |
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升乡镇(街道)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浙江省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统计活动。
第二章 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落实统计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证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乡镇(街道)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向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乡镇(街道)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等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参加统计职称考试。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二)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及时了解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协调和畅通数据搜集渠道,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统计人员变动情况。
(五)积极配合完成辖区内各项合法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非法统计调查表,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事项,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
调查单位已确定的,在统计调查期间不得自行变动。调查单位发生搬迁、新增、注销等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应当报经布置此项工作的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确保基层单位独立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
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网络传输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重要的乡镇(街道)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及调查对象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的制作应当以统计原始记录或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销毁,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当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电子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积极对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应当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以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
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2次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好乡镇(街道)新任统计人员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跟班学习机制,力争每年至少25%的基层统计人员实现跟班学习轮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将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提高普查、经常性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经费供给水平,科学确定统计调查项目支出标准,保证统计事业稳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村(居)委员会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项目有经费保障但因人员力量不足不能自行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力量购买统计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调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当依托单元(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统计单元(网格)智治,优化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统计单元(网格)智治组织体系,加强辖区内的统计单元(网格)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建设“统计之家”,完善管理机制,保障统计单元(网格)活动,积极打造推进统计工作提标提质提效的“沟通之所、学习之地、服务之家、企业港湾”。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乡、村级与省、市、县统计网络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报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包括: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与乡镇(街道)同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统计工作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南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