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送时间:本年修订为每季度报送,月度无需报送,季度及平均数据由一套表平台自动计算。
2. 往年报表1—本季为累计数,修订后1月、2月……为单月数。
3. 指标变化:工资总额处理需要按照人员类型进行统计外,也增加了“按工资类型分组”的统计方式,其中包含“正常工资”、“不定期奖金”和“其他”。
1.修订后大家无需每月填报数据,也可季度末一次性填报。小编建议应保存好每月的工资数据,减轻季度末一次性填报的工作量。
2.“正常工资”指按月规律性发放的工资部分,包括月度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月度奖金、月度津贴和补贴等。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延迟或错月补发的正常工资应归入本项。
3.“不定期奖金”指非按月度规律发放的奖金,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经过一段时间(季度或半年度等)积累而发放的奖金。
4.“其他(工资)”指不能包括在正常工资和不定期奖金以内的其他工资部分,包括因当年调整工资(或补贴)标准而补发的上年度工资或各种补贴等。
1.填报单位:劳动工资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果产业活动单位不是视同法人单位,则不是调查对象,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2.涉及人员:从业人员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3.工资:工资总额遵循“何时发何时统(预发工资除外)”原则,即“哪个月发放的工资,就统计在哪个月”。补发工资、奖金等应在实际发放月份统计。注意:如有逢节假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应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
请注意区分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为劳务派遣人员 。
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即外包公司)统计为在岗职工。
应包括的人员
在岗职工: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合同人员;
3.处于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1.非全日制人员;
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3.使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兼职人员,其中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不应包括的人员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如下岗职工、企业内退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志愿者。
应包含项目
1.工资,包括:
(1)按计时或计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或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奖金,包括: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等;
(2)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3)绩效奖、文明奖、年底双薪等其他名目奖金。
3.津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
井下津贴、高温补贴、特级教师津贴、工龄工资、政府特殊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等。
4.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
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未休假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等。
5.其他工资:
如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6.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单位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个人缴纳部分;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3)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4)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
(5)本单位发放的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6)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或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政府的专项奖励,如果由上级出政策、规定额度,单位根据政策自行发放;或由上级拨付,单位自行分配的,则应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不包括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即奖励的金额和对象均不由本单位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2.针对部分人群的补贴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保健食品、解毒剂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实行食宿费包干发放的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单位给实报实销的差旅费。
7.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
8.离职补偿金。
9.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0.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1.单位支付的调动工作的旅费、异地安家费、人才引进补贴等。
12.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3.从工会账户中或以工会经费发给会员的现金和实物。
14.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等。
15.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