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475/2023-00015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统办〔2023〕26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统计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市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着力打造法治统计、服务型统计。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统计工作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分析、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专项调查、大型普查等资料;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照《湖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本局申请。
第八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本局在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审查及流程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实行保密审查。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局信息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局各处室(单位)要明确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职责,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审批流程:
(一)拟在局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须通过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逐级审批同意。拟稿人对是否涉密(敏)进行初审,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及公开范围(OA、内网、外网)的初审意见,按层级逐级审批,涉密信息解密发布需纸质审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发布信息,对于无法通过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审批的,审批流程参照政务新媒体审批流程。
统计数据、资料:编辑人员审核→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处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专报及其它重要资料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发布。
其他政府信息:编辑人员审核→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资料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发布。
(二)拟在微信等新媒体发布平台发布的政府信息须填写《对外发布统计数据信息审核单》(附件2)。办公室和综合处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分别对政务类信息和数据资料类信息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领导签发。如属特别重要的信息或经济类敏感信息,须由办公室或综合处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统计数据、资料:编辑人员审核→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处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经济类敏感信息等重要资料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发布。
其他政府信息:编辑人员审核→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资料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发布。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网站、新媒体等平台信息发布责任人,对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区县统计局为各区县信息责任单位,信息上报市局前需进行内容公开及保密审核。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将经局领导签发的纸质《对外发布统计数据信息审核单》及电子版对外发布文件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解密程序予以审核后,再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四条 拟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等含有部分涉密(敏)内容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敏)处理,采取涉密(敏)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方式:
(一)局政府网站;
(二)局在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含小程序)、钉钉、短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市主要新闻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 建立监测值班制度,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责任处室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外发布信息的处室(单位)会同办公室、数据技术中心对网上有关反映实施不间断实时监测预警,对网上舆情进行回应。回应程序原则上与对外发布信息相同,但回应内容须在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具体参照《湖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执行。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在公开前,主办处室(单位)应当主动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局内不同处室(单位)的,在公开前,主办处室(单位)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市档案馆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对当年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二十三条 编制、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数据技术中心负责硬件设备维护,定期开展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确保网络安全、通畅。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统计局办公室反馈,不满意处理结果的,可以向省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纪委市监委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州市对外发布统计数据信息审核单
附件1
湖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费新章 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副组长:吴旭红 党组副书记、队长,二级调研员
韩新梅 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蒋 晖 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丁利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晓强 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殷小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费百田 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成 员:各处室(单位)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蒋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组织、协
调、督促和检查工作。
办公室:牵头做好湖州统计信息网(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内容、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和更新工作;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负责政策法规、组织机构、人事信息、规划计划、财政信息、回应关切、政务公开、统计工作、互动交流等栏目更新工作。做好“湖州统计”微信公众号的更新工作。
综合核算处:牵头做好湖州统计信息网(外网)统计信息、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统计知识、新闻发布等栏目调整更新工作。
数据技术中心:牵头做好湖州统计信息网(外网)政府网站年度报表、统计直报、网站链接等栏目更新工作。
统计执法监督局:牵头做好湖州统计信息网(外网)重大行政决策专栏、统计法治、统计专业技术考试、统计继续教育、统计信用公示等栏目更新工作。
普查办:牵头做好湖州统计信息网(外网)普查专栏更新工作。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提出本部门公文和统计数据信息的公开属性意见;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咨询和主动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信息申请,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
附件2
湖州市对外发布统计数据信息审核单
标题 | ||||
起草人 | 日期 | |||
类别 | £政务信息类 £数据资料类 | |||
发布 平台 | £湖州统计信息网(外网) £湖州统计微信公众号 | |||
处室负责人审核 | ||||
办公室/综合处核稿 | ||||
局领导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