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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475/2020-00312 成文日期:   2020-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统〔2020〕69号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湖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湖州市区县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湖州市区县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28 15:20:08
  • 政策原文>

各区县统计局:

    2020年湖州市区县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统计局

                          2020928

 

 

 

 

2020年湖州市区县统计法治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吴兴区统计局、南浔区统计局、德清县统计局、长兴县统计局、安吉县统计局。

二、考核期限

202011日至1231日。

三、评分标准

(一)基本分

1.基础工作(15分)

1)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计2分。

2)配备专职执法检查人员且持有《统计执法证》人数达到规定名额的,计2分。

3)在有关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的,计1分。

4)按要求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和汇总表的,计2分。

5)做好有关征求意见书面反馈工作的,计1分。

6)统计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的,计1分。

7)配合省、市统计局组织好统计执法证考试、统计执法证申领、注销等有关工作的,计1分。

8)统计法治信息被市局采用4篇以上的,计2(0.5)

9)按要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国家统计局及省、市局有关统计法治工作部署,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意见的,计2分。

10)及时修订或废除与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计1分。

2.统计普法(20分)

1)在党委、政府常务会议上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计3分。

2)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形成长效机制的,2分(区统计局在党委、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统计工作的)

3)区县统计局主要领导在党委政府有关会议上讲法治课1次以上的,计2分。

4)区县统计局领导班子集中学法议法2次以上,计1分。

5)开展本局干部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计1分。

6)在专业年报会议、业务培训会议上宣传统计法3次以上的,1分。

7)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在国家宪法日”“统计开放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的,计2分。

8)按要求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的,计2分。

9)利用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宣传统计法的,计2分。

10)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继续教育平台、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开展法治宣传的,1

11开展统计法律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等活动的,计1

12组织开展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检查、评估、总结与七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报送、表彰等工作的,计1分;制定八五普法规划的,计1分。

3.统计执法(65分)

1)建立举报制度的,计1分;及时登记举报案件的信息、核实、处理等情况的,计1分。

2)按要求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计3分。

3)开展掌上执法工作,掌上执法率达到95%以上的,计5分。

4)完成市局下达执法检查任务的,计12分,完成任务95%以上、100%以下的,扣4分;完成任务90%以上、95%以下的,扣8分;完成任务90%以下不得分。

5)按要求组织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整改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时报送专项整治进度和总结的,计5分。

6)按要求完成双随机抽查任务的,计10分。完成任务95%以上、100%以下的,扣5分;完成任务95%以下不得分。

7)按要求完成市局督办、交办、移送的案件查处工作的,计5分。

8)一般程序作出的经济处罚案件数达到持证人数3倍以上的,计10分。

9)按规定在政务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计2分。

10)向党委政府报告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计2分;且向所属各县乡镇(街道)政府通报的,计3分。

11)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和省纪委《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主动与纪委监委沟通,及时向纪委监委通报统计案件情况、移送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计4分;配合做好统计造假执纪问责工作,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的,计2分。

(二)加分

1.将统计造假一票否决纳入对所辖地区及本级政府部门考核的,加2分。

2.组织本辖区统计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局或者省局执法检查的,每人次加1分。

3.在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开展的统计法知识竞赛中获全市前三名的分别加321分。

4.按要求向省局报送统计法治动漫、微视频等作品的每篇加2分,被省局采纳并推送给国家局或省普法办的每篇加4分,被国家局或省普法办评为优秀的加6分。

5.以一般程序作出的经济处罚案件达到本局持证人均5起以上的,加5分。

6.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开曝光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加5分。

7.统计法治工作受到区县委、县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项加2分,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项加4分,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每项加8分。

8.统计法治工作得到区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加1分,市级领导每条加2分,省级以上领导每条加5分。

9.统计法治信息被省局录用的加1分,被国家局录用的加2分,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加4分。

10.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被市统计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评为优秀的加1分,被省统计局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评为优秀的加2分,被国家局评为优秀的加4分。

11.按要求对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下发名单里的辖区企业开展涉外检查的,加2分;发现涉外调查相关违法线索并配合省统计局依法查处相关企业的,每起加2分。

加分总计不得超过15分。

(三)扣分

1.没有制定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扣2分。

2.不配合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扣5分。

3.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群众举报案件或者对群众举报案件不认真核实、不依法查处而引起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每件扣5分。

4.未严格按照裁量细则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每件扣2分;未严格按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对企业实施信用认定的,每件扣3分;未严格按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每件扣5分。

5.区县统计局执法检查数为零的,扣10分;以一般程序作出的经济处罚案件为零的,扣10分。

6.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被市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评为不合格每卷2分,省局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评为不合格每卷5分,被国家局评为不合格的每卷扣10分。

7.对市局关于案件处理审核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8.因行政处罚或信用认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且被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每起扣5分。

9.未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扣5分。

10.未按规定对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统计一般失信企业进行公示的,扣2分。

11.所辖地区因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导致市统计局被省统计局约谈的,每次扣5分,导致省统计局被国家统计局约谈的,每次扣10分,被省纪委通报的,每次扣10分,被市纪委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市统计局约谈的,每次扣2分,被市统计局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省统计局约谈的,每次扣5分,被省统计局通报的,每次扣5分。

12.未及时、全面对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下发名单里的辖区企业开展摸底排查的,2分。

四、考核结果分类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本地区因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统计局在本系统通报的不得评优。

本地区在考核年度发生大面积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发生授意、指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影响恶劣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被国家统计局通报的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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